醃漬蔬果食品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修正條文
醃漬蔬果食品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修正條文
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4481號函
五、原料調配
(一)醃漬蔬果使用之原材料,須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相關規定,並經適當驗收確認後始可使用,相關之驗收應有紀錄並保存5年供查。
(二)於醃漬蔬果製造過程中使用之食品添加物,應符合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」,且應設專櫃貯放,由專人負責管理,並以專冊登錄使用之種類、食品添加物許可字號、進貨量、使用量及存量等,相關紀錄應保存5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