團體福利保險G2險種保障利益表
新北市麵粉製品業職業工會團體保險福利計劃
調整日期:108年5月1日~109年4月30日(暫定)
內容 |
會員本人、配偶、 子女15足歲~23歲 |
子女 (15歲以下) |
以會員本人為例 |
(1) 定期險 |
30萬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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疾病或意外身故給付30萬元 |
(2) 重大疾病險 (生效日起30日後初次罹患) |
10萬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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罹患重大疾病時給付10萬元 |
(3) 意外身故(意外險) |
150萬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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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外身故+定期險 150萬元+30萬元=180萬元 |
殘廢給付(11級75項) |
7.5萬元~150萬元 |
5萬元~100萬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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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燒燙傷 (15%~100%)(比例給付型) |
22.5萬元~150萬元 |
15萬元~100萬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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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 意外住院日額給付 (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) |
2,000元 |
2,000元 |
意外住院2,000元/日 |
意外骨折未住院津貼 (依骨折部位及骨折程度給付) |
250元~1,000元 |
250元~1,000元 |
(最高60日) 需檢附X光片或光碟片 |
(5) 意外醫療金 (實支實付) |
2萬元 |
2萬元 |
每次事故限額2萬元(收據副本需加蓋醫院關防章) |
(6) 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(疾病生效日起30日後初次罹患) (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120日) |
1,000元 |
1,000元 |
住院1,000元/日 |
骨折津貼 (依骨折部位及骨折程度給付) (最高60日) |
125元~500元 |
125元~500元 |
最高3萬元 (檢附X光片或光碟片) |
住院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(住院前7日及出院後14日內) |
500元 |
500元 |
診斷書須載明門診日期 按門診次數定額給付 |
住院手術保險金(2%~300%) |
2萬元 |
2萬元 |
按手術部位比率給付 |
(7) 癌症住院日額醫療金 (生效日起60日後初次罹患) (保單年度最高給付365日) |
1,000元 |
1,000元 |
癌症住院+癌症出院療養+住院定額 1,000元+1,000元+1,000元 =3,000元/日 |
癌症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 (每次住院期間最高給付30日) |
1,000元 |
1,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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癌症外科手術費用 非原位癌之癌症 (定額給付)(保單年度最高以10次為限) |
1.5萬元 |
1.5萬元 |
癌症住院+癌症出院療養+住院定額+手術費用非原位癌之癌症 =3,000元/日+1.5萬元 |
癌症外科手術費用 原位癌之癌症 (定額給付)(保單年度最高以10次為限) |
1,500元 |
1,500元 |
癌症住院+癌症出院療養+住院定額+手術費用原位癌之癌症 =3,000元/日+1,500元 |
每月保費 |
350元 |
190元 (以戶計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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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本專案須填健康聲明書,如未據實告知,不予理賠,不予退費(依保險法第64條及25條所訂)。
◎會員本人、配偶最高承保年齡15足歲至55歲,續保至70歲止;子女出生滿15日且正常出院至23歲且未婚者。
◎如會員未投保時,其眷屬亦喪失投保資格。
◎外籍人士投保最高以100萬元為限。
◎會員本人如無指定受益人,由本會統一指定順位受益人(1)配偶(2)子女(3)父母(4)祖父母(5)孫子女(6)兄弟姐妹;眷屬身故受益人為會員本人。
◎重大疾病於生效日起30日後,經醫生診斷為初次罹患。
◎住院定額保險必須於生效日起30日後所發生之疾病;癌症保險必須於生效日起60日後,經醫生診斷為初次罹患。
◎要保人、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;被保險人犯罪行為;被保險人飲酒後駕(騎)車,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;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;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;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,一律不予理賠。
◎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列為除外責任。
◎現正在休養中或住院中者,不得加保。入伍服役期間及牢獄期間,發生事故不予理賠。
◎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。
◎精神病患不承保,生效前原有之殘廢部份不在承保範圍。先天性疾病,列為除外責任。
◎為保障工會會員福利,若有告知既往症之會員及眷屬,暫不承保,需經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方始生效。
◎團體保險屬非終身型保單(不保證續保),每年續約一次,採一年一約制。每年保單到期時,保險公司將視會員當年度理賠情
況,評估隔年續約或不予承保。保障內容以保單為準。
◎以下職業非本工會之行業,故被保險人於執行下列職務發生之意外事故不予理賠。
軍人、空服員、消防隊員、爆破工作人員、員警、馴獸師、伐木工人,民航機飛行員、船員、特技演員、人身保全員、潛水工作人員、礦工、戰地記者、隧道工作人員、海上作業人員、炸藥業從業人員、高樓外部作業工人(係指從事高樓外牆之清掃、整理等作業人員包括高樓外牆廣告看板之裝卸或修護人員在內)、高壓電工程設施人員、硫酸、鹽酸、硝酸製造工人、起重機操作人員、營業用貨車司機及隨車人員。